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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京卫疾控字【2008】8号2016-07-12 00:003297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心理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心理咨询行业的咨询行为,维护求询者的合法权利,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在我市从事心理咨询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及登记注册程序,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监管的职责,是北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望各相关部门依照《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北京市卫生局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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