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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杂志

你的人生为谁而活

作者:卜芸   2016-10-29   11608次阅读   22个赞

卜芸

这篇文章其实很早就想要提笔,但近期由于生病的原因,所以一直拖到今天才开始动笔。

文章中提及的无奈之事都是现实存在且为当事人带来或大或小精神压力及困扰的事情。希望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可以从文字中找到或收获到点什么!

*01*出具“我没有整容”的证明

记得在 2015年10月15日 Angelababy出道以来受“被整容”传闻困扰而baby采取法律行动但难以制止传闻。

BABY“已做好鉴定准备并说可以随便查”

baby就面部鉴定的建议作回应时说:“确实律师因为举证的需求要我去医院做这个鉴定,清者自清,我已经做好鉴定的准备,随便查!”

当有人问她鉴定过程会不会公开时,她回应说:“欢迎来监督,整个过程都可以开放。”

2015年10月14日,她出席活动时再次被记者追问,她说:“我会去做面部鉴定,被黑这么多年了,我必须要澄清一下了。”

在这段被黑了这么多年,需要澄清的行为背后BABY又曾背负着怎样的精神压力呢?

*02*扶她时需出具“我没有撞她”的证明

普通人,如果走在路上遇到路人乙跌倒,下意识都会去扶一吧!

但是今天的社会经历告诉你,你不能马上去扶路人,原因是有可能在你扶她没留证据的时候,最后你的“帮助”竟会变为了“撞她”?

真不知道最早的这个”帮助她人“和“撞了她人才会去扶人”的出处从何而来?所以你需要有人证或者“有段视频”来证明”你是扶人的而不是撞人的人”?!

如果你没有视频录像,你或许需要放弃这个帮助行为,又或者你不放弃但你需要冒着“被诬陷撞人”的风险去帮助他人。

帮助他人还需要有个“证明”,像不像是在人与人之间立着一块牌子上面写着:

她帮助人一定是因为做了坏事?

这样的不信任到底是来源于“被害妄想”还是来自于“别有用心”?又或者是因为没有安全感,把帮助他的人都投射成坏人缘故就不得而知了!?

*03*“我未婚没有离婚也未生过孩子的”证明

前几周我在心理网站上回复了一个留言咨询,标题为《遭受恶意诽谤,取证难,诉苦无门》

留言咨询的内容是:

当事人的单位有个上级领导是位女性,利用权力关系,诽谤当事人。

当事人是位女性,未婚单身,女领导四处说她结过婚,二婚都离了,跟外面男人瞎搞还生了私生子,连孩子爸爸是谁都不知道。

当事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导致前任男友因为传闻对她质疑,叫她说清楚,她说不清楚,因为她们是准备结婚的。

男友觉得自己被玩弄了,对她大打出手,因此分手。后来当事人整天想到这件事就气,憋闷,想哭,也想过自杀。想想自己的父母,又忍着。

她以前也有很多打击,但一个月就没事,但这次她熬不过去了,她知道必须找心理医生帮助。所以才有了上面的这段话的留言。

当我看到这个留言咨询的时候,感觉当事人一方面要在这个单位工作下去,同时又因这些无中生有之事困扰最终导致分手而结束这段关系。

在这件事情中承受着来自诽谤中伤带来的精神压力。

*04*或许可以学习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本人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这样的案例除了心理方面的援助外,我感觉我们还需要学习或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我查阅了“诽谤罪”的法律条款:

诽谤罪在刑法第246条说到,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中主要分客体和客观及主体和主观四个方面来定性。

1.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是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

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

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是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是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以上内容是在法律层面对于诽谤罪的定性,但是我想就算当事人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获得了自身的澄清,但光走这个澄清的过程也必然会消耗掉当事人过多的精神能量和财力,同时还承担着因诽谤压力带来的精神损伤。

所以除了利用法律来证明自己,是否还有其它更好的方式可以为自己做点什么呢?

*05*你的人生为谁而活

今天在新闻上得知《加油,好男儿》之一的乔任梁去世的消息,心中很难受,再看到他因为去年不实报到和被恶语中伤后,加重了他的抑郁症的情况,心中就更加不是滋味。

抑郁症是精神病学中的一场“重感冒”,每个人都有可能患上但却又不具有免疫力,但我想,在抑郁症的下面其实还隐藏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这种暴力语言背后也蕴含了对人巨大的杀伤力。

同时我想每个活着的人,是不是随时因为需要向他人证明“我没有什么”就可以袖手旁观,不尽社会责任而变得异常冷漠;

又或者因为害怕他人的诽谤、造谣中伤需要去医院证明自己没有整形就得失去自己的爱情和幸福呢?

或者因为做了好事,却担心被人怀疑在干坏事儿而背负着不必要的罪名呢?

如果情况真的是这样的话,那整个社会无法想象会是一个什么样子!会不会因为相互的不信任,人与人之间随时处于一种集体的“被害妄想”状态中?

还好以上说法均是一个假设,并没有真正发生。

*06*让自己去证明自己

所以除了要证明“我没有什么”,还有一条路可以走就是“让自己去证明自己”。

不然难道当你生病了,当领导不相信你生病了,你需要在朋友圈发张你输液的照片来证明自己是真的生病了吗?

难道你病了,你自己却不清楚自己病了没有而是需要他人来证明你到底病了没有?

当你病危快要离开世间了,难道你要让医生开具一个证明,那时的你呼吸困难,你还会跟医生说:“医生请下个病危通知,我快不行了。”

这两个例子也算是个笑话。

无论在你身上发生什么事情,它的自然发生就是事实,无需证明什么,难道不是吗?

我举这些例子只是想说明“这个自己为自己证明的过程”或许会充满艰辛,但是当你坚信自己的时候,就会聚集到自己内心所有的力量去实现和完成这个自己坚信自己的过程,此时你内部的力量就会迸发出来。

因为你的人生一直都是为自己而活,不是为了证明“我没有什么”而活。

你不需要为了他人的舌头而阻碍了自己的发展道路,因为这个世界上除了你自己没有任何人可以勉强和委屈你。请你牢牢的记住这句话!

*07*心里有什么感受一定请你说出来

另外我有个建议:

无论你曾经经历过什么样的精神创伤、委屈,不被理解或者现在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时,一定请你向身边的人或者向心理咨询师求助,因为你还有一条路可走:

那就是可以进行系统的心理咨询或治疗。

我坚信透过分析,你一定能从绝望和阴霾中走出来,看到那一缕属于你自己的阳光!请相信自己,亲爱的朋友!

☆我是卜芸

昆明心理咨询

我擅长以下领域

恋爱婚姻与家庭问题、人际关系问题、学校学习与适应问题、职场工作压力与适应问题、两性关系、压力管理、亲子关系、情绪管理、神经症性心理问题、身心问题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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