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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杂志

浅谈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及发展规律

作者:王杜焱   2018-01-29   5513次阅读   4个赞

现如今,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和贩毒、吸毒并列为三大公害。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形期,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各方面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在逐渐增多,不容小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的节奏也相应加快,人们的心理压力也随之越来越大,心理问题逐渐为人们所重视,未成年罪犯的心理问题则更需得到我们的关注。对于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如何运用心理学知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矫治,是社会、监狱及其家人和司法民警义不容辞的任务。笔者拟从心理学角度对未成年犯心理形成的影响因素、心理特征、心理基本矛盾和心理发展变化规律尝试进行探讨:

一、未成年犯心理构成

未成年犯心理构成是复杂的,由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未成年犯常态心理和未成年犯的刑罚承受心理三部分构成。

(一)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犯个性心理中的社会心理缺陷造成的,反应出较为强烈的犯罪需求与动机,足以支配和引发犯罪行为。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的形成是复杂的、多因素的。其外部因素主要表现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首先,从家庭因素看。家庭是孩子生活的主要环境,孩子心理行为是否能健康发展与家庭关系最为密切。心理不健康的未成年犯在犯罪前受家庭环境中很多不良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文化水平低,家庭成员对政治、社会、智力和文化活动的兴趣很少。这些家庭处在比较单调、乏味、兴趣较低、活动范围较小的状态中,直接影响孩子的生活态度、兴趣和良好个性的形成。此外,未成年犯的家庭情感表达较差。家庭情感表达是指家庭成员公开直接表达其情感。不善于良好的表达家庭情感或不控制消极情绪的发泄,尤其在孩子面前争吵、发脾气,将会导致孩子学会不良情绪的恶性循环。其次,未成年犯的家庭矛盾性远远大于正常人的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公开表露愤怒、攻击和矛盾,容易导致孩子易冲动等不良行为的产生,促进其不平衡心理状态的产生,激发攻击行为。据有关资料显示,父母离异家庭的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

总数

父母双全未离异

父母离异或单亲

孤儿

捕前在校上学

1155人

550人

570人

35人

139人

上表为2011年底为在押未成年犯家庭情况、上学情况调查统计结果。其中未成年犯中有49.3%的人是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有87.9%未完成9年义务教育。

由此可见,失学、辍学的问题对未成年犯罪也具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学校只追求成绩,不注重心理健康发展,错误的认知导向以及忽视学生的情绪、情感等教育方式的不当,致使青少年不健康心理的形成。最后,社会不良人员及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教唆、引诱亦起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负面影响。例如网络成瘾、不良的文化娱乐导向等,均对未成年犯起到了诱导作用。

(二)未成年犯的常态心理

犯罪心理只是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心理表现,只在特定时间及特定场合下起决定作用,同时未成年犯也有常态心理,常态心理有两方面。一是生理心理需求,例如吃、喝、休息、娱乐、安全等;二是人所共有的一般社会心理需求,例如交往、自尊心、好胜心、不同程度的道德感、对友谊的渴求等。常态心理与犯罪心理有时是并存的,有时是交替出现的,当未成年犯进入实施犯罪的情境时,常态心理被压抑,当未成年犯离开实施犯罪的情境之后,常态心理又恢复。认识到未成年犯常态心理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和理解未成年犯,正确分析未成年犯心理。

(三)未成年犯刑罚承受心理

它是由刑罚惩罚的强制性和监狱里严峻的现实生活两方面作用下产生的,在两方面的作用力,使未成年犯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生活地位都处在特殊的情境中。在法律上,他们是经过法律判决的,必须接受监狱刑罚惩罚的,被依法剥夺某些政治权利的。在事实的心理感受上,未成年犯会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低下,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被人另眼相看。他们与社会隔离,不能同家人团聚,不能正常的学习,他们要接受严格的管制和强制的劳动改造。正是因为这些情境的变化,形成强烈的刺激作用,产生了种种反应和心理状态。

未成年犯的犯罪心理、常态心理、刑罚承受心理,既是并存的,又是相互矛盾的,它是一种复合的、相互转化的心理状态。

二、未成年犯心理形成

未成年犯的心理发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具体可表现为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一)内在因素

未成年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是其个性的总开关,决定了其性格的发展趋向。明晰未成年犯的认知观念以及三观,便于我们找寻其产生罪犯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原因。心理现象的整体性也决定了未成年犯各心理现象之间的内在关联。如未成年犯的需求是犯罪行为的动机,了解其主导性需求,可以作为了解未成年犯心理的性质和在监狱服刑期间行为倾向的依据。

1、个性差异。不同的未成年犯有着不同的气质和性格,了解其不同的气质和性格才能针对其个性特征进行因人施教和心理矫治。

2、兴趣爱好。兴趣是人对于某事物的探究倾向和活动倾向,能力是顺利有效地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具备的心理条件。了解未成年犯的良好兴趣和建设性能力,可以有效调动其有益行为的主动性,增加其改造积极性。同时对其不良兴趣和破坏性能力,就可以进行有针对性地心理矫治和改造。

3、不良习惯。作为内因不良的习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滞后于意识的稳定性,一但成为动力定型,有时可不受意识支配,主动地表现出来。甚至这种习惯本身就形成一种需求,如有些惯窃犯“为偷而偷”、某些攻击性言行、生活懒散以及手淫等。

(二)外在因素

1、文化素养。未成年犯文化素养普遍偏低,影响未成年犯对事物的认知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2、身体条件。未成年犯的健康状况和生理疾患对改造心理也有影响,长期患病的未成年犯易产生悲观失望心理,难以激发改造动机。有些患病的未成年犯还因有病不用参加劳动改造而窃喜。

3、环境影响。未成年犯的外因环境包括监狱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监狱因素指对未成年犯产生心理影响的因素,如生活环境、物质条件、监狱文化、人际交往、劳动工种等。家庭因素是指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父母和亲友对其的态度和支持程度。在物质上给予适当的帮助,以增加未成年犯对应压力事件的物质条件给予精神支柱,使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不感到孤独无助,从而增强改造信心,稳定情绪。良好的家庭支持,可以使改造压力相对降低。促进未成年犯正确改造态度、改造表现,加速未成年犯犯罪心理的转变。不良的家庭态度和支持系统的缺乏,会使未成年犯改造方向、改造表现出现消极效果。如找关系、托人照顾等,使未成年犯心理矫治和转变不能彻底有效,又如有些父母对其百一百顺,要钱要物,都无条件满足,甚至于当其要监内违禁品时,也想办法满足。上述两种情况,使未成年罪犯产生特殊犯人的心理,对其心理矫治转变产生不良影响,也削弱了刑罚惩罚的作用,削弱了畏法心理。还有父母对未成年犯不闻不问,放弃和长期不来接见、不联系,使未成年犯产生被抛弃、无助的消极心理,进而产生自暴自弃,甚至于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

三、未成年犯心理特征

对未成年犯的基本心理特征加以归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焦燥不安心理

未成年犯由于处境的变化,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挫折的心理状态,表现为心绪烦乱,易激惹,容易产生攻击行为和自我惩罚行为,具体表现为屈服于强者,欺负弱者。当然,焦燥不安的心理因人而易,表现方式与强烈程度也不为相同,有时会出现缓解,但难以根除。

(二)对抗心理

思想上的非对抗性与改造中的对抗心理相交织。未成年犯中多数是误入歧途的失足少年,在思想上同人民不具有对抗性,这种思想上的非对抗性为教育改造转化他们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但是在服刑期间,某些未成年犯的反社会心理仍然存在,对监管改造表示不满,甚至抗拒改造,成为抗改分子。

(三)源于自身文化水平心理

未成年犯的文化水平和认识水平都相对较低,思维带有直观性、片面性,易局限于眼前的利益和狭小的生活圈子里。受监狱亚文化思潮和封建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较为严重,具体表现为思想混乱,精神空虚,是非荣辱颠倒,然而这些现象还未在其心理发展过程中得以固定。

(四)理性思维缺失心理

未成年犯的理性思维还没有得以完全发展,其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尚未定型,具有可塑性及可变性强的特点。

(五)消极心理

在多数未成年犯身上,我们还发现一些共通的消极性格特征。如情绪易变,愿意追求新鲜刺激、争强斗狠、自我表现欲望强烈、自我控制能力差等。由于未成年犯的个性尚未定型,因而存在着进一步发展变化的可能。通过我们的正确教育引导,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但如果受狱内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也可以进一步变坏,因此呈现两极发展的趋势。 

(六)行为模式

由于未成年犯渴望自由与行动受限的矛盾,一些未成年犯通过与同犯吹嘘过去的犯罪经过和犯罪体验来获取自我满足,其附代的消极作用则表现为犯罪思想的交叉感染。在恋旧心理和犯罪冲动的背景下,当对服刑限制不满时,未成年罪犯易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进而产生某些代偿性心理和违反监纪的行为,如同性恋、偷窃、毁坏公用设施等,有的甚至不惜孤注一掷,伺机脱逃。此外,好逸恶劳,也是未成年罪犯普遍存在的现象。而强制劳动是监狱改造未成年犯的一种手段。当好逸恶劳与被强制劳动的矛盾发生时,有些人便采用装病、消极怠工等消极方式加以应对,有的甚至公然抗拒改造,甚至自残身体。

四、未成年犯心理转化

(一)利用未成年犯所面临的矛盾主要表现

未成年犯所面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原有的违法犯罪心理同改造目标与要求之间的矛盾。未成年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产生了新的需要,如渴望减刑,渴望自由,渴望回归社会,这些新的需求与原有的不良意识之间具有矛盾性。随着矛盾的产生和解决,也将推动未成年犯心理的转化和消除。当然,只有当外在的目标转化为内部动机,才能成为未成年犯心理转化的动力。那么,消除或转化未成年犯心理,促进健康心理的形成,是监狱机关中各项教育改造措施的重中之重。正确的监狱教育改造措施能激发未成年犯自我改造的需要,产生积极的改造动机。只有当良好的意识形态教育真正被未成年犯所吸收内化,并在与原有的不良罪犯心理相斗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才是未成年犯心理转化的根本动力。

在改造过程中,未成年犯心理的矛盾还表现为很多具体方面如:守法意识、道德观念与反社会意识的矛盾;知与不知,新与旧,是与非的矛盾;知、情、意、行各种心理因素之间的矛盾;对干警的信任、感激与怀疑、不满的矛盾;悔罪心理与对判刑不满,企图蒙混过关的矛盾;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的向上心理与犯罪恶习之间的矛盾;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自卑感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因未成年犯个性心理特征的不同以及所处环境的差异也表现出差异。

(二)借助未成年犯心理矛盾的发展规律

1、从强制改造到自觉改造,未成年犯转化为守法公民实际上就是社会态度的转变。心理学中的态度转变理论认为,态度的形成和转变,需要历经三个阶段:服从、同化、内化。服从即公开表示接受某种观点与态度,但内心并未真正接受。同化是指自愿与所在团体的观点态度接近和认同,但这种态度尚未完全成为自己的态度。内化是指把他人的态度完全融化和吸收,变为自己心理结构的一个部分。这三个阶段可视为由强制改造到半自觉改造,进而实现自觉改造的三个阶段。也可看作由从众到认识上的提高,最后达到认识、情感、意向都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2、未成年犯在改造过程中,心理结构具有整体性,知、情、意、行相互作用,关系密切。人的心理过程由认知、情绪、情感、意志组成,并通过言行表达出来。它们相互联系、互为影响。从罪犯心理学的角度看,知是未成年犯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的认识和评价;情是未成年犯心理需要和动机是否得到满足所引起的内心体验;意是未成年犯实施某种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克服困难的决心和毅力;行是在一定认识和情感支配下,采取的有目的的行动。知是形成好思想品德的前提和基础,是情和意产生的依据。情和意是由知转化为行的桥梁和动力。行是目的,没有行,知、情、意都无法表现和检验。通过行为又可以提高知,增强情和意。在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转化工作时,还需要我们因时因人因境的采用灵活的方式寻找突破口。有时需要从知入手,有时需要选择情作为切入点,有时应当先矫正行为习惯,有时要在锻炼其正确意志上做工作。

3、需要结构的改变和补偿规律。未成年犯的大多犯罪违法行为,都来源于其不恰当的需要。只有当不恰当的需要结构被改变或抛弃,采用新的合理的需要结构加以替换,才能确保未成年犯积极健康行为的巩固。例如用健康的文体活动代替低级庸俗情趣,用集体荣誉感代替称霸一方的畸形的自尊需要等。

五、未成年犯心理矫治

(一)心理矫治

1、狭义的心理矫治有两个基本概念。一是行为矫正,又称行为治疗。它所依据的社会学习论起源于行为主义,社会学习论试图通过学习机制来解释人们社会行为的形成和变化,社会学习论吸取了行为主义的主要理念假设,认为先前的学习对现在的行为有决定作用,其学习机制过程有三种机制,即联想、强化与模仿。“学习理论”认为未所年罪犯的行为越轨和不良行为习惯的形成,都因为在不良的环境中耳听目染或通过向不良榜样学习模仿而形成的不育行为,既然不良行为和习惯是“学习”得来的,那么通过改变环境和条件,进行新的行为训练,也是可以减轻或消除这些不良行为和习惯,主要方法是消除旧的条件反射和建立新的条件反射,即“强化”,使不良条件反射消退,并建立新的、符合社会要求的条件反射。二是心理治疗。心理治疗是指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心理咨询师与未成年罪犯建立接触。通过言语和其他传递信息手段的治疗性交往,减轻乃至消除示成年罪犯的各种心理症状,恢复心理健康,并促进人格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2、广义的心理矫治,实际上是监狱改造工作的同义语。因为监狱的一切改造改造工作(管理、教育、劳动等)都对罪犯的不良心理、意识和行为习惯起矫治作用,其主要工作内容为三项:教化(即监狱对罪犯的矫治教育)作业(即监狱劳动),心理治疗。本文偏重探讨狭义心理矫治。

(二)改造与矫治的关系

1、“改造”一词的含义较为宽泛,它泛指改变旧的,建立新的,使之适应新的需要。罪犯的改造是特指由监狱机关在依法对罪犯实施刑罚惩罚的前提下,通过严格而科学文明的管理、劳动生产、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生活卫生等手段,转化罪犯的思想,矫正恶飞,增长知识和技能的服刑转化过程,使之成为守法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人。

   2、“矫治”一词的对象是特定的,它主要用于有违纪、违法、有犯罪倾向、有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沾染恶习较深的特定人群,矫治的含义也较为简单,主要指矫正恶习消除心理问题,治愈心理障碍,使其获得一个良好的心理状态和健康的人格。

3、改造与矫治的共同点。一是两者都着眼于罪犯心理意识的改变和改善;二是两者都强调在改变罪犯原有心理、意识的基础上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健康人格的塑造与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4、改造与矫治的不同点。一是改造是政论学、哲学的概念;矫治是医学与心理学概念;二是改造是个大概念,它与矫治是包容关系,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改造着重于意识形成的改变,矫治着重于心理状态的调适和人格的改善;三是方式不同。改造含有灌输,批判使之向对立面转化的强制成分;矫治含有创设条件、改变刺激、疏通引导,为使之获得发送而给予辅导帮助因素。四是改造由监狱人民警察强制执行,矫治由受过司法部门专业培训的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管教民警操作。

(三)未成年犯心理矫正

未成年犯心理矫正,又称矫正教育。心理矫正主要针对全体或大多数未成年犯的社会心理偏倾与行为偏离进行矫正教育,针对后天形成的不良个性心理,其核心为人生观、价值取向、首先意识、法律意识等属于个性心理倾向方面的异常和反常。也就说心理矫正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犯中有严重社会心理缺陷(反社会性)的精神正常值。矫正的目标是消除其反社会性,建立守法心理结构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这项工作是长期的、持久的。多以团体辅导、集体教育等方法为主。主要有:

1、焦躁不安心理的矫正。根据上文中焦躁不安心理特征,应多采取以放松疗法为主团体辅导训练。由有心理咨询知识的干警组织,以十人为一组进行放松疗法训练,通过放松疗法训练使未成年罪犯学会自我放松,并能随时随地根据自己的情绪变化进行自我调解。

2、对抗心理、源于自身文化水平心理、理性思维缺失心理、消极心理的矫正。因为这四种心理特征都有共同特点。即认知能力缺失;思维模式不正常;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偏差等。因此应采取美国著名认知治疗专家A·T·贝克的认知行为疗法,就是一组通过改变思维和行为的方法来改变不良认知达到消除不良情绪和行为的短程的心理治疗方法。从不良行为和不良情感找到错误认知的原因,揭示出认知中不良的认知成份和不正常的思维模式,加以正确地、合理地再认知,并进行有效的调整。在重建合理认知的基础,改善不良情感和行为,矫正不正确思想、不合理信念、消极的态度和认知风格来改变个人行为表现,接受积极思想,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提高心理素质。

3、对不良的生活习惯、不良行为模式的矫正。对不良的习惯和行为模式矫正应多采取正强化法、负强化法、惩罚法相结合的系统矫正。当未成年犯表现出符合需要的行为后就给予表扬和奖励,强化所期望的行为,曾加此类行为以后出现的可能性。同时减少使其感到厌恶的刺激。消除自卑心理,建立自信心。当未成年犯出现不符合需要的行为时,通过给予厌恶刺激或消除正强化的方法减少或终止错误行为。惩罚可能造成其不良的心理影响,但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实践中应然是一种应用比较广泛的方法,但要注意避免强烈的惩罚使其产生更强的消极情绪和不良行为。

(四)未所年犯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犯中的人格障碍者,性心理障碍者、神经症患者、产生拘禁反应者(是指在服刑期间,被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境中,因强大的心理压力产生的反应性精神障碍)以及其他精神上出现异常状态者,需要进行心理,治疗方法具有专业性,其工作内容为运用各种心理治疗法(如行为疗法、定神分析疗法、认知疗法、扶持疗法、内省疗法、音乐疗法等)进行治疗,目标是减轻或者各种心理障碍,行为障碍的症状,恢复心理心理健康。必须说明的一点是,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的罪犯则属于精神医学的治疗范畴,送交有关的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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